长沙农村自建房建设规定(附高度规定)

导语 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5月31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关于农村自建房建设规定如下:

  建设高度:

  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注意:《规定》明确,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市民不得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包括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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