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制度》原文

导语 《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制度》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制度》原文见下文。

  2018年12月19日,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印发了《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制度》。该《制度》从2019年1月1日实施。

  从2019年1月1日起,协会开始接受各机构反馈列入行业“黑名单”人员名单。同时,接受社会提供机构、从业人员违规线索。协会电话:84316235,邮箱:1292971420@qq.com。

  《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制度》原文见下文。

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制度

  一、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业黑名单”,是指对机构、分支机构和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关联服务过程中情节恶劣的不良行为给予行业高度负面评价及自律惩戒,并在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公示平台对社会公示的机制。

  三、 机构及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列行为的,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1.聘用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内人员且拒不整改的;

  2.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同行或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纵容或知道而未制止下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

  4.纵容下辖人员打击、报复客户,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5. 参与炒房或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

  7.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机构资金的;

  8.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便利的;

  9.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行业组织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10. 其他经理事会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的行为。

  四、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列行为的,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1.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事件的;

  2. 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同行或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4.打击报复客户,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恶意克扣客户保证金和预定金的;

  5. 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及信用信息,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料及信用信息开展业务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7.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私自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机构资金的;

  8. 伪造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私自转卖、泄露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的;

  9. 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行业组织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10. 其他经理事会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的行为。

  五、机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理事会认定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由所属机构认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列入行业“黑名单”;举报至协会的,由理事会认定并列入行业“黑名单”。

  六、理事会作出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协会秘书处以公告方式送达。

  机构认定下辖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机构书面告知该人员并主动向其说明异议申诉程序。同时机构应将相关书面告知抄送协会秘书处。

  七、机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30日内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在协会秘书处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理事会应当予以核实;30日内核实确有困难的,经理事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经核实发现认定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理事会可做出撤回决定,并对实施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经核实发现并无不当的,驳回异议申诉。

  八、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由协会对外公示,公示时长原则上为两年。如特殊情况的,由理事会裁定公示时长。

  公示期满后,相应行业“黑名单”记录转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再对外公示。

  九、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分支机构,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吊销其会员资格,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会员申请。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从业人员,经纪机构两年内不得聘用。

  十、机构对其认定并发布的行业“黑名单”内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机构不得以将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相胁迫获取非法利益,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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