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证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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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有效文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
《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的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时、分)、出生地(省、市州、县市区)、出生孕周(周)、体重(克)、身长(厘米)、母亲(姓名、年龄、国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父亲(姓名、年龄、国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接生机构名称、出具证明时间(年、月、日)、出证单位印章。
原接生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应当依据下列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的要求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请书;
(2)能够证明该新生儿在本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证据材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收费收据等);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接生人员(医师、助产士、护士)出具的该新生儿出生时的情况说明;
(6)填写完整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含新生儿姓名、父母信息等);
医疗保健机构保留或存档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护理日志、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原接生机构在对资料进行审查后,认定资料齐全、情况真实的,可以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并加盖原接生机构印章。
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应留备份,并与上述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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