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落户办理指南

导语 需要在长沙办理落户的市民,那么办理的材料是什么呢?办理的流程又是怎么样的呢?在什么地方可以办理呢?

办理条件

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有户口人员,其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即在其父亲或母亲户

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

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女士官婴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部队驻地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

可以在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驻地或在婴儿父母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办理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包括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婴儿)。

1.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非婚生育的婴儿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3)婴儿母亲为女士官并随母登记户口的,女士官免交居民户口簿,提交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

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的,

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

《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5)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6)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7)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二、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

1.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2.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婴儿:

(1)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在台湾出生的婴儿:

(1)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4.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

簿的, 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

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3)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4)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

口簿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5)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 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2、 受理 收到申请后,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卫计办提交所需材料,乡镇、街道

办事处卫计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卫计办签署意

见 并盖章,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

3、审核 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

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4、审批 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卫计办,由其督促

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

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

方可签发生育证。

5、发证 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卫计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1、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因特殊情况,出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审批)。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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