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租房申请条件(最新)

导语 长沙公租房申请对象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每类对象申请条件不同。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2种形式。

  园区、开发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主要定向用于本园区、开发区单位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制定,认定标准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单身)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单身),要求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籍3年以上或办理居住证连续居住本市2年再落户1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役人员不受此限制)。

  2.符合本市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铺、办公等经营性用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和住房补贴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对已购未办证的住房、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应纳入自有住房的面积核定范围。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含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公房承租人指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须符合以下条件:

  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具有本市户籍,被征收房屋外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符合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征收补偿款项低于45万元(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房屋被征收关系人,须落户3年以上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房屋内,其他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本市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符合本市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的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持有效居住证)。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持有效居住证,符合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本人及家庭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认定。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不含)至3865元(含)。对持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收入可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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