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保范围+费用+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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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费负担,湖南省建立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制度,以下是详细内容。
参保范围:
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市州)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参保费用: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不低于120元/人/年(各统筹地区略有差异)。参保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保障标准:
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30万元(各统筹地区略有差异)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不超过10%,余下的费用由统筹区(市州)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温馨提醒: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医疗互助,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医保部门特别提醒,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要注意按时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