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标准(最新)
导语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1600元。
长沙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标准(最新)
更新时间:2023年3月6日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 |||
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00元 | 支付比例93% | 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 |
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 | 500元 | 支付比例92% | |
二级医疗机构 | 800元 | 支付比例90% | |
三级医疗机构 | 1100元 | 支付比例85% | |
省部属医疗机构 | 1600元 | 支付比例80% | |
注: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
注意: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 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拓展信息:门诊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购药费用可以由医保个人账户医保卡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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