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3、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4、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5、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1、怀孕期间
①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哺乳期
①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③ 在工作场所为女职工提供福利性1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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