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子女投靠父母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核查人口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资料中是否有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的记录或者凭据。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五)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六)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判决书;
(七)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依法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未成年人除投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户,或者父母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军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等特殊情况外,一般需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迁移户口,不能独自迁移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