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导语 高新区公租房为定向配租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园区定向低收入申请人、人才房申请人和企业申请人。

  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长政发[2017]1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公租房发展实际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投资新建、归集的公租房。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高新区公租房为定向配租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园区定向低收入申请人、人才房申请人和企业申请人。人才房可由申请人自行申请,也可由人才认定部门 (单位) 统一申请。除此之外,其他拟申请入住的申请人需由单位统一组织共同申请

  (一)申请单位条件

  1、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长沙高新区内的工业企业

  2、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长沙高新区,且用人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第三产业服务性企业

  3、经高新区管委会核准同意入住高新区公租房的其他用人单位。

  (二)申请人条件

  1、个人公租房( 含归集类公租房承租单位统租员工集体宿舍)申请人条件

  (1)与申请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于申请日之前在申请单位已连续缴纳 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2)申请人需在高新区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

  (3) 市内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4)定向低收入申请人必须为园区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市政环卫行业从业人员,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 1893 元其认定标准参照市住保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保发(2017)22 号),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5)人才房申请人条件参照管委会《关于明确定向配租人才公租房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2、家庭公租房申请人条件。由一名符合个人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作为家庭公租房申请人,其他符合个人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公租房共同申请人,其他入住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为家庭公租房共同居住人

  3、申请对象和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长沙高新区定向配租公租房 (用人单位) 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申请人汇总表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公租房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长沙高新区定向配租公租房 (个人、家庭) 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家庭公租房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长沙高新区定向配租公租房 (个人、家庭) 申请表》(2)申请人 (含共同居住人) 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 (含共同申请人)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 (含共同申请人)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申请人与共同入住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证明 )。

  4、定向低收入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定向低收入申请人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资料。

  5、人才房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人才房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参照管委会《关于明确定向配租人才公租房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6、管委会通过对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核后,单位需对本单位员工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以上规定材料表格提供原件并加盖公章:属于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属于证明文件的提供原件核验,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律取消保障资格。

  三、申请和审核

  1、园区定向低收入申请人、人才房申请人和重点企业保障资格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认定通知单》,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根据资格认定结果统筹分配公租房房源

  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申请公租房时,须承诺按照公租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公租房申请资料的收集、初审、公示和交件工作,并加盖单位公章交高新区公租房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备案,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受理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2)单位公租房申请相关信息应在单位公示栏或明显处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7天,对举报情况应予以核实处理:(3)申请材料按户整理后,及时交至客服中心,配合完成资格审核工作;

  (4)根据选房公告要求,指定专人组织单位职工按时参加选房,确定集体宿舍人员名单;

  (5)会同客服中心、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对承租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动态管理

  3、客服中心复审。客服中心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对象;能够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资料受理清单》

  4、客服中心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 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和申请人的资格复审,并将通过复审的名单报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资格认定

  5、客服中心在资格认定之日起 1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核发《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通知单》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四、保障资格管理

  1、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住房、收入、劳动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申报被查处的按“违规情形的退出”处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不再享受保障资格,应按规定退出公租房。

  2、承租单位和住房人在续签《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时,需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申请。

  3、轮候满一年后配租的,需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申请.

  五、轮候和配租

  1、客服中心根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交申请、通过资核审核认定的先后顺序确定配租顺序号和选房次序。选房完毕后签订《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按上述顺序号排队轮候.

  2、租金标准按我区相关租金政策执行,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若续租时间不超过 (含)六个月,可在租赁合同期满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无需另行签订续租合同;若续租时间超过六个月,应在租赁合同期满三个月前按申请和审核程序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

  4、承租单位和个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提交书面退租申请至客服中心

  六、日常管理

  1、承租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房源和职工的配租及入住管理工作,要求承租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转租转借,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改变公租房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

  2、承租单位应督促职工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引导职工爱护住房设施设备,对违规职工家庭进行教育,对欠租、欠费、房屋损坏承担连带支付或赔偿责任;原则上租金应由单位统一汇集支付。

  3、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客服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对承租单位和个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承租单位对单位承租房屋实施动态管理,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婚姻、房产、生活地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反馈至客服中心,并主动配合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七、退出管理

  1、承租单位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取消单位公租房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并责令限期腾退公租房,同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2、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以购买或其他形式获得自有住房,属于现房的,应立即办理公租房腾退手续;属于期房暂未交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根据购房合同交房日期等其他证明给予适当的装修期(毛坯房 ),承租人需向客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并承诺给予适当的租住期限,到期按规定腾退。

  3、租赁期满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承租人租赁期满或在保障期内由于收入、工作地点、住房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腾退房屋,未按期腾退的,责令腾退并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未腾退的,则从过渡期满之日起,每日按1.5倍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违规情形的退出。保障对象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公租房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并责令限期腾退公租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承租人未按期腾退的,则从过渡期满之日起,每日按 1.5 倍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2) 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3) 改变所承租公租房性质和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的;

  (6) 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 连续或累计 2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 对所承租公租房配套设施予以改变且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9) 对其他住户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威胁的;

  (10)不配合职能部门的入户调查、检查、抽查、联系约谈等有关监督管理,拒不改正的;

  (11)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

  (12)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加强公租房小区入住人员信息精确化管理,入住人员采集指纹或其他信息,通过智能化系统对入住人员进行预缴、欠租、欠费、资格变动、违规清退等信息推送告知,以确保有效退出。

对拒不整改,出现违反入住政策及合同约定情形的,小区智能系统将自动激活门禁,禁止违约人员进入其房屋,违约单位及个人需无条件腾退房屋,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对于不配合腾退公租房的行为,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要求清退

  八、其他

  根据市住保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保发[2017]22 号)有关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二选其一”。在目前我区以实物配租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情况下,实行租金直接减免政策,取消房屋租金补贴。未享受实物配租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货币补贴方式另议。公租房新签订 (含续签)的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 14 元/m/月执行,未到期合同按照原租金标准执行至合同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文链接>>>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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