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宁乡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规定(范围+时间+举报)
导语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发布,详情请见正文。
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一)二环南路玉煤大道路口-玉煤大道-仁福路(原仁福大道)-金龙路-入园路-仁福路(原仁福大道)-沿河南路-沩水北岸河堤-溜子洲大桥-滨江南路-沩东路(原沩东大道)-创业路(原宁韶路)-东城路(东城大道)-金盾路-东城社区旁小路-利和路-金全路-创业路(原创业大道)-沩丰坝大桥-一环北路-东升路-创业路(原创业大道)-金宁中路(原车站路)-春城北路-学府路-楚沩西路(G319)-二环南路-二环南路玉煤大道路口围合的城市中心区域;
(二)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六)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中小学校;
(七)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八)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九)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油(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殡仪馆;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限制区域:城区玉潭、城郊、白马桥、历经铺4个街道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灰汤镇、坝塘镇、资福镇、夏铎铺镇、金洲镇、煤炭坝镇、回龙铺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喻家坳乡、花明楼镇、道林镇、大屯营镇、东湖塘镇、流沙河镇、老粮仓镇、青山桥镇、龙田镇、菁华铺乡、双江口镇、黄材镇、横市镇、沩山乡、沙田乡、巷子口镇等25个乡镇集镇。
限制时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元宵节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为6:00至次日1: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特殊活动: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通告。
三、上述限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鼓励市民采用合格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限制。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各街道、社区及物业公司可科学规划设置开敞、安全的燃放点。
五、监督与管理: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容秩序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市公安局)。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宁政发〔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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