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生儿住院费用可以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一起算吗?
导语 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
问:新生儿住院费用可以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一起结算吗?
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
二、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1、顺产4000元;
2、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终止妊娠支付标准: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1、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
2、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
3、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
4、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四)更多情形: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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