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指南(档案范围+保管机构+禁止事项)

导语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流动档案有什么类型、由谁保管还有禁止事项是什么,让我们看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档案保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3、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禁止事项: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被原单位辞退后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处理:

  1、被原单位辞退后成为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可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转至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2、暂未就业的,可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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