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办法(试行)》照护机构条件要求

导语 为切实做好我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兜住兜准兜牢最困难群体的民生底线,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湘残联字〔2024〕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照护机构条件要求

  一、各区县(市)应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辖区现有的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二、 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生活用房、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

  2、根据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具有照护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  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为照护对象提供基本的生活和照料护理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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