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与天数
导语 长沙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大升级,将于7月1日起直接发放至个人,发放标准与天数如下:
发放标准
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发放天数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 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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