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导语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2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3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4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退岗后按月发放) |
1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90% |
2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85% |
3级 |
23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80% |
4级 |
21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75%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说明:本人工资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本人工资为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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