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指南

导语 长沙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长沙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鉴定条件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材料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鉴定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鉴定地点

1、经办地址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保险处)

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政务中心48号窗口

2、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4907926

鉴定时限及费用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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