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规:1200户以上新建小区应配建幼儿园

导语 长沙住宅新规: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长沙在加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第一次系统提出相关标准。

  作为《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

  政策原文:

  《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

  长沙《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

  【划重点

  《规定有哪些重要信息:

  1、《规定》要求在配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功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过去的500-800平方米提高到了1000-1400平方米。

  2、教育配套方面,《规定》补充了超大班幼儿园、托儿所配置标准的空白,“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

  3、养老设施方面,《规定》明确,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个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

  《意见》有哪些重要信息:

  1、根据《意见》,长沙市住宅项目应配套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同时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

  2、《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等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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