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对象+方式+年限)

导语 湖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需要缴满10年,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视同退休。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须依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参保对象

  (一)国有企业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三)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

  (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二、参保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或者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社会保险机构也可以直接收缴,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缴。

  三、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6%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

  2、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四、参保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之下月起(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视同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直至其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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