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南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后人工核查办理指南

导语 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工作已展开,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10月29日前完成,具体的要求、核查对象等信息已整理在正文。

  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工作已展开,具体的核查事项如下,供大家进行了解。

  一、资格审查要求

  湖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有报考条件、要求、结果在考前、考中、考后充分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需对参考全过程所提供的材料、所填报的每项信息履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二、人工核查对象

  (一)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所有人员(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未及时参加考后人工核查的人员(曾参加考后人工核查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未通过人员不再受理)。

  三、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10月29日前完成,11月15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申请人可登录报名所属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询具体核查时间和要求。各市州应尽快在相关网站上公告人工核查时间,尽可能采取短信、电话、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使申请人了解人工核查相关要求。各地要尽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人工核查,方便考生,减少人员聚集。

  本次人工核查对象中第(一)类人员因故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参加核查的,请关注各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人工核查补办公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人工核查补办。仍不补办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后,原则上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自2021年起,每年上半年开考的考试,人工核查补办一般在当年12月下旬;下半年开考的考试,人工核查补办一般在次年4月下旬,具体时间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人工核查程序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或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人工核查。

  (一)报考人员个人自审。

  (二)所在单位资格初审。

  (三)市州人工核查。

  (四)人工核查结果公示。

  详细链接>>>2021湖南二建考试考后人工核查程序一览

  五、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需补打《资格考试报名表》的考生请下载附件3中的报名表模板,按照模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打印。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详细链接>>>2021湖南二建考后人工核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 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查验结果。

  4.报考级别为“增项”的只需提交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详细链接>>>2021湖南二建考后人工核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六、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 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 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 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已过期)

  2.考后人工核查咨询电话及公告发布网址一览表

  3.资格考试报名表模板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本地宝长沙升学,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二建】可获取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后核查办理指南、核查对象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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