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指的是什么?
导语 湖南特困人员认定中的无生活来源指的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湖南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需要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大条件。
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如下:
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1、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2、所称财产是指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所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一)金融资产(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四)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六)有企业登记注册且在经营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致使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九)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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