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低保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导语 在湖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湖南省民政厅发布了《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推荐阅读:

  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原文

  湖南低保政策最新(申请对象+受理流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沙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低保】可获取低保申请入口,查看申请条件、低保标准、申请资料、申请指南等信息。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