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立户办理指南(家庭户+集体户)

导语 长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具体的立户条件、立户材料等信息请查看正文。

  长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两种立户方式的立户条件、材料等是有区别的,具体内容如下。

家庭户 集体户
登记条件
一、符合长沙市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
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
一、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本单位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二、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我市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同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准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相应规定);
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书面申请;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
四、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五、单位负责人及户口专办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 由申请立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
办理机关 拟立户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拟立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政策依据: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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