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导语 2017年长沙人才新政中《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出炉,《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原文见下文。

  《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新鲜出炉,明确规定,在长沙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每年5月、10月定期组织认定。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在长沙市用人单位工作,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的人才,可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申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www.cs12333.com),填写《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件,接受网上初核。申报材料如下:

  (一)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件;

  (三)长沙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五)最高学历证书;

  (六)最高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八)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九)D类人才中拟按薪酬标准认定的人员须提供近半年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证明。

  第五条 初审。网上初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将相关原件报送至对应园区、区县(市)人社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受理部门将相关原件、扫描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材料不完整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通过;通过初审的,统一提交至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第六条 复审。市人社局对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进行集中复审。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人员名单。

  第七条 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的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第八条 公示。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纳入长沙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九条 发卡。对于认定为A、B、C、D类高层次人才,发放相应长沙人才绿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条 对于已认定人才的工作变动及相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由市人社局变更信息库内容。

  初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制订好动态台账。市委人才办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A、B、C、D类人才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已认定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且在执行期间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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