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芙蓉区慈善救助政策一览(共8项)

导语 长沙市芙蓉区委、区政府针对全区低收入群体在实施法定救助的基础上,出台了“八大慈善救助”政策。

  为积极深入抓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进一步满足低收入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长沙市芙蓉区委、区政府针对全区低收入群体在实施法定救助的基础上,出台了“八大慈善救助”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慈善助困。

  对于低保人员(含民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给每人发放1000元临时生活补贴,作为“民生爱心红包”。

  二、慈善助医。

  年度第四个月、第十一个月当月在芙蓉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每人发放临时门诊救助费各1000元,对身患重特大疾病致困的低保人员进行慈善扶助。当年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商保补偿和民政救助后,低保对象年度内自负医疗费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据实救助;超过5000元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自负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年度累计计算救助金额时只抵扣一次5000元)。

  三、慈善助学。

  对于低保人员的孩子(包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幼儿园每学期学杂费低于3000元标准的,凭票据实救助;高于3000元的,按每学期每人3000元标准救助。高中(含职高)每学期学杂费低于2500元标准的,凭票据实救助;高于2500元的,按每学期每人2500元标准救助。大学(大专以上)每学年学杂费低于10000元标准的,凭票据实救助;高于10000元的,按每学年每人10000元标准救助。

  四、慈善助老。

  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低保人员按每月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金。

  五、慈善助贫。

  凡街道审核、民政部门认定失去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每年按户发放5000元的生活医疗补贴金。

  六、慈善助葬。

  对低保人员去世后按《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治丧的,按每人4000元标准发放抚恤援助金。

  七、慈善助急。

  对突发下列紧急救助情况,给予一事一议救助:突发重特大疾病需要紧急救助的;突发不可控因素需要紧急救助;严重自然灾害需要紧急救助;家庭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给予救助对象一次性急难扶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八、慈善助无。

  经街道审核、民政部门认定的事实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困难人员,由社区委托社会福利机构寄养救助,救助资金由民政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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