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认定管理办法原文
导语 近日,湖南省林业局发布了《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自2021年12月4日起,5年内全省对符合要求的古树名木大力推动建设主题公园。
《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保护,规范古树名木公园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树名木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以古树名木资源为依托,以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为重点,以公众游憩参观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宣教、科研和历史文化乡愁传承等作用,并向公众开放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公园建设应正确处理古树名木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应注重与周边环境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坚持和谐发展的原则;应注重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原生景观特色的传承发展,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应注重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立足现实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与撤销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认定为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
(一)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树木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人无争议;
(二)建设期间未发生移植、采挖及破坏古树名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一定的面积,其中以单棵古树名木为核心建立的公园面积在 2 亩以上,以古树群为核心建立的公园面积在 5亩以上;
(四)有明确的管护主体,其管护主体已与当地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
(五)有稳定的维护管理经费渠道。
第五条 申请认定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的,应由公园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书格式附后),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在当地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州林业局同意后报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拟认定的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开展评审和核查(专家从省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公布。
第七条 公园使用统一命名,命名方式为:湖南省××县(市、区)-小地名-树种名-古树/名木公园,属于多树种古树群的可直接命名为湖南省××县(市、区)-小地名-古树/名木公园。
第八条 公园内古树名木资源灭失,不具备公园基本条件,需撤销“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名称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林业局同意后报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撤销。因人为因素导致公园古树名木灭失的,要查明原因,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经发现不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局(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公园内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单棵树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 5 米宽且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木胸径 20 倍宽所围合的范围,古树群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 5 米所围合的范围。生境保护范围内,除树木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不得进行地面直接铺装,严禁地面硬化,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有的危害古树名木安全的建(构)筑物要依法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公园应有醒目的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教设施和统一的标牌标识。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严格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及其生境,应因地制宜设置围栏、安装防雷和消防设施、开展视频监控保护等。有关保护设置应与公园整体的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做到美观、大方、和谐、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承担公园监管职能,负责指导公园内古树名木保护科普宣教设施建设,向公众宣传古树名木保护知识;加强公园日常监管,及时制止侵占、破坏古树名木公园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园内古树名木管护档案,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监测;督促指导管护单位开展日常养护,及时救护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湖南省古树名木公园,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古树名木保护项目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 2021 年 12 月 4 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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