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职工医保最新政策(持续更新)

导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职工医保最新政策(持续更新)

  更新时间:2023年5月19日

  2023年5月11日,湖南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调整门诊起付标准,具体如下: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

  相关链接>>>湖南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年1月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自缴费30日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手续,并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相关链接>>>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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