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哪些情况需要退出公租房?
导语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等情况应当退回公租房。
长沙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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