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导语 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等。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保障两种。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和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年满30周岁的未婚单身对象。

  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落户前为非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市城区居住证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后可折抵2年);

  2. 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

  3. 住房:无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 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二、棚户区、片区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同时未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下列被征收对象,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 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 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地址上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2)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

  注意:长沙市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3140元(含),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超过3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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