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落户申领经济适用房条件要求
导语 落户长沙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补贴,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落户长沙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补贴,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落户前为非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市城区居住证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后可折抵2年);
2. 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
3. 住房:无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 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 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 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卡”。
3. 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刑满释放等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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