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适房住房困难判定标准是多少
导语 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长沙申请经济适用房或经济适用房补贴对象需要是无房或住房困难,其中关于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认定标准如下:
1.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3)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
2. 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3.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5年限制。
4. 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相关链接>>>长沙经济适用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标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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