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导语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 具有长沙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 0-14 岁残疾儿童 (截止当年度 12月31日年龄不满 15周岁)。

  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推动建立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补充和改善功能,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通常可获得的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降低残疾的任何产品、器具、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内容包括: 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转介、评估、选购、配送、设计定 (改)制、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回访跟踪、维修更换、租赁借用、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展示体验、创新研发、知识宣传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和康复工作者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等第四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促公平,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便利化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文件,督查指导区县(市)规范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区县(市)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和使用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为: 具有长沙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 0-14 岁残疾儿童 (截止当年度 12月31日年龄不满 15周岁)

  第八条 市残联征求区县(市)残联意见,结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 (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规定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补贴目录》中的补贴标准已包含辅助器具产品 (材料)购置费和适配服务费。市残联结合残疾人的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适时调整《补贴目录》

  第九条 申请辅具类别与数量。

  1、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同一类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已满使用年限的,可恢复申请额度。

  2、残疾人申请同一类型辅助器具时,每次只能申请 1件但 0-14 岁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应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一次性申请左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双肢残缺经评估应适配的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2例假肢,按2 件计;经评估应适配矫形器的残疾人,可以申请2例矫形器,按2件计。

  3、原则上残疾人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但多重残疾人除外。对于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总数不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数不超过 2件第十条 已享受工伤、军残、医保等政策保障中包含了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不再重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为:

  1、对以下残疾人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价格低于最高补贴金额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实际价格超出最高补贴金额的,按最高补贴金额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承担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

  (2)特困供养户残疾人;

  (3)重度残疾人 (一、二级残疾人);

  (4)不满 15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

  (5)年满 15周岁的在校持证残疾学生

  2、其他残疾人按审批要求购买《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最高补贴金额的 60%给予补贴: 实际价格低于最高补贴金额 6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超出最高补贴金额 60%的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补贴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

  1、线上申请:残疾人本人 (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登录“湖南省辅助器具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进行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线下申请:线上申请操作困难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及时将残疾人申请信息录入到“辅具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评估。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是指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或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机构通过对残疾人身体功能状况、个人愿望、居家环境、经济状况、回归社会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残疾人适合的辅助器具种类、尺寸及配件,以及是否需要定改制等,提出适配意见。

  1、初级评估。各区县(市)残联可依托乡镇 (街道)残联或者社区专职委员 (或专干),经培训合格后,对残疾人的辅具申请进行初级评估

  2、县级评估。各区县(市)残联可依托本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或辅助器具评估服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需要县级评估的辅具申请进行评估,对初级评估意见进行复核。

  原文链接>>>长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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