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购买居民医保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导语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一)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三)生育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一)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
(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三)生育补助。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按年度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1,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的第3个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缴费当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1,从欠费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2,3个月内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从补足欠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结算年度内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
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2,三类收费标准医院2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400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700元。
3,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10万元,成年人6万元。
参保人员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二类收费标准医院60%,一类收费标准医院50%。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疗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限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按照支付范围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不设起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1000元;对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300元。已享受农村孕产妇医疗补助的,补足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
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或经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医疗机构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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