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办法(试行)》申请对象

导语 为切实做好我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兜住兜准兜牢最困难群体的民生底线,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湘残联字〔2024〕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照护对象资格条件

  申请集中照护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长沙市户籍且16-59周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包含这两类残疾之一的多重残疾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自理能力为失能,家庭欠缺照护能力;

  (五)无暴力倾向、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集中照护的情形;

  (六)本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按合约缴纳费用。

  注: 同一残疾人不能同时享受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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