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推动养老服务消费提质扩容。
实施流程
(一)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 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并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2)。
(二)能力评估。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评估申请:老年人通过“民政通”申请能力等级评估,评估费用据实抵扣(能力评估为一次性消费券,抵扣额度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
费用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县(市、区)统筹安排,要防止过度评估、无效评估、随意评估等,防止以评估名义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对初次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评申请,但复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免评情形:2024年7月1日之后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可不再进行评估,由市县民政部门归集整理评估信息后报省厅审核,省厅将核实后的数据交换至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后,老年人可直接申领电子消费券。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审核发放:对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申领电子消费券后,在5个工作日内“民政通”将自动发放当月消费券,后续每月1号自动发放,当月消费券仅限当月使用。
停发情形:老年人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企业)应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使用电子消费券直接抵扣养老服务消费金额。
机构养老服务:服务方应将老年人身份证、机构入住合同、缴费清单、结算清单、费用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 “民政通”;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服务方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 “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初审,并将结果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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