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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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的情况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一)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

  (二)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三)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上述人员如要求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程序,必须由本人向原核发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经原核发机构核准后,携带原《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重入手续。原核发机构应在从核准上述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其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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