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导语 长沙人才星梦想发布了长沙市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详细内容如下。
长沙市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根据《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5号),结合金融企业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在长金融企业总部或一级分公司(不含由财政部管理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长注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当前实际,本目录将可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范围的长沙市金融企业进行分类,并相应确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条件。
一、企业类别
一类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40000 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20亿元(含)以上;
保险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5000 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0亿元(含)以上;
证券业金融机构、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1000 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0亿元(含)以上;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80 亿元(含)以上,累计发行基金产品 10只(含)以上,在长沙市发行的基金产品投资长沙金额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50%。
二类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30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4亿元(含)以上;
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上年度资产总额4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2亿元(含)以上;
证券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1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2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50亿元(含)以上,累计发行基金产品5只(含)以上,在长沙市发行的基金产品投资长沙金额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50%。
三类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800 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2亿元(含)以上;
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上年度资产总额4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证券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1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2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30亿元(含)以上,累计发行基金产品3只(含)以上,在长沙市发行的基金产品投资长沙金额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50%。
四类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200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1亿元(含)以上;
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5亿元(含)以上,在长实际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规模10亿元(含)以上,累计发行基金产品2只(含)以上,在长沙市发行的基金产品投资长沙金额不低于该基金规模的50%。
上述企业分类,对上年度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明显,在长注册登记未满五年的金融企业,企业类别认定以实际纳税总额为主要标准,资产总额为参考标准。
二、人才分类认定条件
A类:国际级顶尖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一类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二类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一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C类:省市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三类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二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一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中高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人才。
D类:高级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四类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
三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成员;
二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中高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人才;
一类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外)经营管理(技术研发)骨干人才。
以上A、B类人才每个单位三年内可申报1人,C类人才每个单位三年内可申报2人,D类人才每个单位每年可申报1人,按自然年度计算,以认定时间为准。有人才流动时可申请补缺。
上述分类目录,由市金融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长沙市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认定目录(试行)》(长人才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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