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公积金办理商转公需要哪些条件

导语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未结清贷款前,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沙中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未结清贷款前,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

  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③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注销房产不计);

  ③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足值,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借款人原按揭贷款还款情况良好,原贷款银行对提前全部还款无异议。

  (3)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5)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温馨提示1: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二)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和注销手续。

  温馨提示2:

  根据《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范围商转公贷款业务支持拥有唯一一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办理,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

  相关链接>>>湖南省直公积金贷款商转公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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