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导语 2021年8月4日,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发布《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中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的;

  (六)退休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被纳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当年特困户救助名单的职工;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六)、(八)、(九)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销户。

  第五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在长沙市(包括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下同)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首次购买铁路经适房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在长沙地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长沙地区增设电梯房屋为职工家庭名下第3套以上住房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不良行为登记的;

  (八)职工或配偶已办理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拨还 贷或月对冲还贷业务的(组合贷款除外); .

  (九)湖南省内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第三章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自住房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购买自住房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且该房屋已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不同房屋提取之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付款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申请提取。

  在湖南省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后,且提取时产权未注销方可申请提取,该情形提取时限相应顺延至过户满1年后的24个月内。

  职工家庭在湖南省外(贵州铜仁、湖北赤壁地区除外)购买自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购房地应为夫妻一方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

  购买首套铁路经适房,先办理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购房提取,提取时账户内应保留贷款额度10%的余额。

  (二)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与货币补贴款的差额。首付款或购房总价的认定期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管理部门网签备案,下同)为准,二手房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的价格和评估价取最低值确定。

  职工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或总价款x职工所占该房屋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

  第七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建造、翻建自住房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大修自住房的自C、D级《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不同房屋提取,之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职工家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申请提取的,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所在地应为夫妻一方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

  (二)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且建造、翻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元,大修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00元。

  第八条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家庭正常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2个月后可以申请还贷提取,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不受此限制),结清贷款的,应自结清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职工家庭每次只能以同一套房屋的同一时间段内的还贷额申请提取,夫妻双方先后提取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家庭在湖南省外(贵州铜仁、湖北赤壁地区除外)购房,偿还该套房屋贷款申请提取的,购房所在地应为夫妻一方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已在长沙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以该套房屋的还贷额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每次提取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多人的,单个借款人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该职工所占贷款额度的比例。

  职工家庭偿还长沙市组合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已办理对冲或划拨的,可以单独提取商业银行贷款还贷额.长沙市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提前还贷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提取时间段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的,优先提取公积金贷款还贷额。

  第九条无房户支付房租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家庭在职工工作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职工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第十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家庭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自增设电梯联合备案之日起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退休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退休后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家庭被纳入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或被纳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当年特困户救助名单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6个月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间隔6个月以上。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出境定居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已注销国内户籍或已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一)提取时限和条件: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和贵州铜仁、湖北赤壁就医均可申请提取,同一患者的医疗费用职工家庭每年提取1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灾害的,可以自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限提取1次。

  (二)提取额度:每名患者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后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害损失部分。

  第四章提取资料和提取流程

  第十七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提取类型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自住房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长沙地区购房的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长沙地区以外购房的,购房人是配偶或共有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3、购买期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二手房:提供二手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原件提供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有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

  5、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经房改办盖章确认的购房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购房款付款凭证。

  6、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合同》、购房付款凭证。

  7、购买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证明。

  8、在湖南省外购房,购房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购房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长沙地区修建房的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长沙地区以外修建房的,修建房人是配偶或共有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3、建造、翻建自住房: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4、大修自住房:提供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三)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长沙地区购房的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长沙地区以外购房的,购房人是配偶或共有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3、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偿还本中心组合贷款:提供近12个月的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明细,有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应包含此笔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需加盖商业银行业务章。

  5、偿还本市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商业银行贷款、异地组合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公积金组合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两部分),有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应包含此笔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均需加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业务章。偿还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按照本款规定办理。

  6、偿还湖南省外自住房贷款首次申请提取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四)无房户支付房租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站、段、公司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地证明。

  4、夫妻双方工作地在长沙以外的,提供工作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职工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五)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长沙地区的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长沙地区以外的,购房人是配偶或共有人是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3、《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复印件1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

  4、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原件。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退休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女性职工50岁以上,干部55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银行流水或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特困户救助文件及名单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

  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提取至死亡职工银行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提取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的,死亡职工个人账户余额10000元以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0元的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提取至一个继承人银行卡的,需提供多个继承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凭证,提取至每个继承人银行卡的,需提供每个继承人本人银行卡。

  (十一)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重大疾病: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结算单和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罹患大病的提供人事劳资部门盖章的工作履历表复印件),3、重大灾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父母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人事劳资部门 盖章的工作履历表复印件) .

  第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并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明的资料为职工提取时一般资料,如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铁路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第二十条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原则上以长沙地区的有效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房产套数不计,购房时间顺序认定期房以住建管理部门房屋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应当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针对情况复杂、核实难度大的业务可延长审批时限。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工可以委托配偶、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原件。职工委托以上人员之外的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必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提取监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对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铁路分中心将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以上”、 “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近3个月”、“近6个月”“近12个月”、“近24个月”从申请提取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治疗费用较高的其他疾病。重大灾害是指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金管发 [2017] 21号)同时废止。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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