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生育津贴申领指南(条件+标准+产假天数)

导语 生育津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详情请见正文。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津贴支付标准:

  1.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天x产假天数支付;

  2.男职工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按长沙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

  生育津贴申领:

  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提交所需资料,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办理。

  办理时间:产后正常完成当月参保缴费,报销完生育医疗费用后即可申领。

  所需资料:

  正常生育:生育津贴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或社保卡,难产的另加难产病历资料(医院盖章的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或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

  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或社保卡、终止妊娠病历资料(医院盖章原件)。

  男职工配偶:生育津贴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或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医院盖章原件)。

  注:灵活就业人员无生育津贴。

  产假规定: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终止妊娠: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湖南生育津贴最新变化:

  一、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首次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收款账户,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行号和银行账号,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单位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相关变更信息。

  二、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产假时间内,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四、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申领生育津贴,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错误申领生育津贴,并主动将错误申领的生育津贴退还经办机构的,可视情况减轻或不予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中所涉及相关内容如有变更或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相关问题:

  (一)参保人员(或其配偶)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在湖南省内就业的外国人正常参保,能提供除《生育(服务)证》以外其他所需资料的,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可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长沙生育双胞胎申请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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