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标准是多少

导语 长沙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分别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长沙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 (住宅部分)、个人的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个人的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该办法。

  奖励办法:

  1、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分别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2、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 上浮奖励。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超过 15%。

  (二) 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 按期腾房奖励。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交房的,根据腾空交房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 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 (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30000 元。

  3、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上条第 (二)(三) 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

  4、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上上条第 (二)(三)(四) 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5、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上上上条第 (二)(三) 项规定,给予产权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 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腾房奖励。产权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 可以根据合法承租人签约、腾房时段,给予合法承租人适当的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腾房奖励。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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