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指南

导语 长沙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长沙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可进行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在起付线之上即可报销,具体报销如下:

  一、报销标准

  二、报销地点

  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

  长沙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住院)

  三、其他报销情况说明

  1、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2、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3、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 。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

  4、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沙本地宝】,关注对话框回复【居民医保】可获长沙居民医保缴费/查询入口,查看参保、缴费标准、报销标准、报销指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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