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导语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医保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相关链接>>>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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