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相关规定
导语 根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职工医保包括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相关规定如下:
1、划入标准
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即75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1日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2、使用范围
①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②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③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④可以用于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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