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宅基地确权疑问解答(持续更新)
导语 湖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关问题大家都比较关注,本文已整理10个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焦点问题,请见正文。
湖南农村宅基地确权疑问解答(持续更新)
更新时间:2021年7月13日
1.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如何处理“一户一宅”?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分配,确权登记到“户”。
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
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4.农民进城落户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办?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5.农村妇女、家庭分户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建房分户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6.宅基地流转或另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怎么办?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7.没有宅基地批准手续的如何处理?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8.房屋建设没有规划许可的如何处理?
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9.新农村或社区多(高)层多户的房屋如何进行登记发证?
对于新兴农村或社区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共有宅基地宗地的方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10.农村宅基地占用超过批准面积或标准面积如何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2020年1月1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4.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遵照地方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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