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通知

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长沙市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也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2〕74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详见附件。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二、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或政府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保障对象,按照“老人老标准、新人新标准”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租金标准

具体来看: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十四五”期间公租房建设管理和准入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号)实施前,已经通过资格审核并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执行原租金标准

在长政办发〔2022〕2号文件实施之后,按新的准入资格收入线标准审核通过的入住保障对象(含原保障对象资格变化重新办理二次入住对象),执行新的租金标准

分类分档差别化租金标准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通知租金标准范围内提出,商市民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承租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部门,各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收费监管,督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并按各部门职责依法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五、今后新增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其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的原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拟定具体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七、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之前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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