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保住院报销标准(职工+居民)

导语 同一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1600元。

  长沙医保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同医保类型报销标准不同,住院报销标准如下:

  1、职工医保/灵活医保

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元 支付比例93% 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 500元 支付比例92%
二级医疗机构 800元 支付比例90%
三级医疗机构 1100元 支付比例85%
省部属医疗机构 1600元 支付比例80%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 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注: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2、居民医保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元 支付比例85% 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 500元 支付比例82%
二级医疗机构 800元 支付比例80%
三级医疗机构 1200元 支付比例65%
省部属医疗机构 2000元 支付比例60%
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沙本地宝】,关注后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长沙医保缴费/查询入口,查看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儿童医保、灵活医保等缴费报销更多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