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参保人员去世以前交的养老保险还有用吗?(待遇+补助)

导语 针对参保人员去世的情况,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更多详情请见正文。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去世规定:

  1.针对参保人员去世的情况,国家政策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抚恤金:区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

  2.5年≤缴费年限<1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

  3.10年≤缴费年限≤15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

  4.缴费年限>15年,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5.缴费年限>30年,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4。

  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其他事项:

  1.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沙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保险】可获养老保险网办入口,查看灵活/职工/居民养老参保缴费、待遇申请、转移、查询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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