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导语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详情请见正文。

  就业困难人员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全部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残疾人员;

  (五),失地农民:承包土地被征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

  (六),军队退役人员;

  (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八),烈士家属;

  (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注: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月收入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房屋出租、技术转让收入、经营收入、金融债券等资本投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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