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导语 2021年5月17日,湖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中联动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共35条,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的需要,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事项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冻结案件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除当事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首次冻结期限和续冻期限均不得超过3年,冻结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冻。需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同一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确定冻结顺位。

  2、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事项

  如被执行人退休的;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等,人民法院可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被人民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主动与作出冻结行为的人民法院联系,在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后方可申请。凡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不予批准其贷款申请。

  拓展信息:湖南还将在全省范围内建设“点对点”网络执行平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信息和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名单等信息的共享,以及对住房公积金的网上查询、冻结,逐步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网上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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